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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06  阅读次数:5870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适应我区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0371日印发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和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各盟市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室内装饰企业,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办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确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要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八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经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经年检合格给予转正。转正后的室内装饰企业方具备申报高一级资质的资格。

第九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细则进行资质审查的室内装饰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营业范围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一级、丁二级。

第十一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符合要求,并且艺术效果良好。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有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的专业设计企业名称。

(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或二项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1000元以上的设计任务,艺术效果较好,有设计合同,设计符合要求。

(四)另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设计师或设计师不得少于3人,设计员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须经过环保知识培训)。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五)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其中配置较新较高的计算机不少于8台,有相应的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办公场所。

(六)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保证措施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应是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或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500元以上的设计任务,有一定艺术效果,有设计合同,设计符合要求。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含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另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设计师或设计师不得少于2人、设计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须经过环保知识培训)。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其中有配置较新较高的计算机不少于5台,有相应的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五)有技术保证措施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四、申请丁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或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500元以上的设计任务,有一定艺术效果,有设计合同,设计符合要求。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含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另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设计师或设计师不得少于2人、设计员不少于2人(以上人员须经过环保知识培训)。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其中有配置较新较高的计算机不少于4台,有相应的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五)有技术保证措施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不少于3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六)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七)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1000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所报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内蒙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验收证书。

(三)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预算员不少于2人。

(五)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队伍。

(六)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七)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有交通运输工具,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八)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500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所报100万元以下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盟市室内装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验收证书;所报10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内蒙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验收证书。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预算员不少于2人。

(五)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队伍。

(六)具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七)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有交通运输工具,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八)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四、申请丁一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所报100万元以下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盟市室内装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验收证书。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丁级)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预算员不少于1人。

(四)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队伍。

(五)具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六)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八)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五、申请丁二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元人民币。

(二)承担过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三)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验,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五名,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证书的项目经理(丁级)、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五)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丁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一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二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万元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资质认证机构申请资质认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乙级以下(含乙级)的资质认证工作,各盟市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丙级以下(含丙级)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所发的企业名称核准单),及具有法律效应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书、企业章程或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五)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技术工人骨干的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六)设计企业设计师、设计员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七)二年内已完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合同,预结算书及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后实物图片以及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

(八)资质认证机构应对以上材料的原件进行验证后加盖“原件已验”专用章方可使用。

(九)以上资质申报材料须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要求整齐、美观、有序,一式三份。

(十)资质认证机构应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核,并核准其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改变隶属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立或者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根据委托在委托范围进行认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二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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