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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监理企业 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6  阅读次数:6302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取得《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企业参与招投标进入市场的凭证。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全区乙级以下(含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条件如下:

一、甲级

(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二)由取得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

(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500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检审所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二、乙级

(一)具有二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由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取得《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

(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5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施工或监理项目,或承担过一项单项工程在2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1000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或监理项目,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检审所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五)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三、丙级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由取得《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作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且相关专业基本配套;

(四)企业专业人员有承担过二项5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工程质量合格(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须取得盟市室内装饰检审机构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书,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检审所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五)有基本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的监理管理体系;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第七条  取得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监理业务。各等级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监理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资质管理组织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认定资质等级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甲级资质由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初审、上报,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由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装订成册):

(一)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国际国内企业品质认证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任职文件(聘用合同)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六)企业完成的施工或监理业绩及所施工或监理的样板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第十一条  新批准办理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暂为一年,一年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转正或收回。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资质评审委员会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具体负责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监理企业要根据当年所发年检文件的要求申报年检资料。年检根据监理企业的表现及委托方、被监理方的评价,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类。合格的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满后再视情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分立、合并、终止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管理组织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申办资质、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未按规定年检的;

(二)超出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五)违反《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有关方面投诉的。

受到收回《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监理师

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监理师(以下简称“监理师”),是指取得《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单位,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进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师《资格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人员参与监理活动、进入市场的职业资格凭证。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全区资深监理师和高级监理师的推荐上报工作及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  监理师设立以下两个等级的职业名称:

(一)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

(二)室内装饰监理师。

第七条  监理师对所监理的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监理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咨询;

(二)对监理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

(三)对监理项目各环节的方案、计划、图纸等文件进行审查认定;

(四)对监理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

(五)对监理项目的重点部位与重要环节进行指导检查;

(六)对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协调。

第八条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兼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监理单位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需保密的事项;

(七)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学历与实践经验、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均可申报相应等级的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高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三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高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行业中级职业资格,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七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

(四)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九年以上或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七年以上;

(五)取得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后,从事装饰工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以下职称、学历、岗位资格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二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四年以上;

3、取得室内装饰丙级以上项目经理(含丙级)岗位资格证书二年以上或取得室内装饰质检员、预算员岗位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二)具有环保知识合格证。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申报《资格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申请表(《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评定申报表》);

(二)学历、职称、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与施工、监理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五)环保知识合格证。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培训、考试、认定与发证;“室内装饰监理师”由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培训、考试、认定与发证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具体负责监理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只设正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每年随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

第十九条  对《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发生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合格”。

(二)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不能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发生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持有者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资格证书》管理机构最高给予收缴《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约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受到收缴《资格证书》处罚的监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对所颁发的《资格证书》负责,接受市场的检验与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是指与室内装饰监理师相关的专业。其中“本专业”指“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相近专业”指“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商业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设计”、“家具设计”、“舞台设计”、“城市规划设计”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长期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及监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可由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推荐报送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考核认定,给予“资深室内装饰监理师”称号,颁发《资深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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